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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大禁止學生在校園扮鬼嚇人,主要擔心後續法律責任誰負,律師林銘龍昨表示,學生在校園惡作劇扮鬼嚇人,若導致死亡將構成過失致死罪,可處2年以下徒刑或拘役;行為人也同時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,給付被害人或其家屬精神慰撫金等相關費用。他指出,如果是造成被害人受傷,或精神上出現異常,則觸犯過失傷害罪,可判處6月以下徒刑、拘役或罰金,同樣也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。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林銘龍說,如果學校在事前已盡告知義務,並明文禁止學生在校園扮鬼嚇人,在民事責任上,學校與學生的個人行為導致的傷亡,就無因果關係,校方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。法界人士也表示,學生扮鬼惡作劇致人傷亡,不能在事後主張,因為不知對方有心臟病或其他疾病來免除責任,因法律上的過失雖指非故意,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而不注意者,及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。換言之,扮鬼嚇人依經驗法則,就有可能會導致他人傷亡,行為人就必須負擔過失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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